经主管海关批准的,加工贸易企业可以在报核前申报单耗。第十五条加工贸易企业申报单耗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加工贸易项下料件和成品的商品名称、商品编号、计量单位、规格型号和品质;(二)加工贸易项下成品的单耗;(三)加工贸易同一料件有保税和非保税料件的,应当申报非保税料件的比例、商品名称、计量单位、规格型号和品质。第十六条下列情况不列入工艺损耗范围:
(一)因突发停电、停水、停气或者其他人原因造成保税料件、半成品、成品的损耗;(二)因丢失、破损等原因造成的保税料件、半成品、成品的损耗;(三)因不可抗力造成保税料件、半成品、成品灭失、损毁或者短少的损耗;(四)因进口保税料件和出口成品的品质、规格不符合合同要求,造成用料量增加的损耗;(五)因工艺性配料所用的非保税料件所生的损耗;(六)加工过程中消耗性材料的损耗。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取纸质或者电子资料形式申报单耗。加工贸易企业可以向海关申请办理单耗变更或者撤销手续,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保税成品已经申报出口的;(二)保税成品已经办理深加工结转的;(三)保税成品已经申请内销的;(四)海关已经对单耗进行核定的;(五)海关已经对加工贸易企业立案调查的。
第四章
单耗审核
第十九条
单耗审核是指海关依据本办法审查核实加工贸易企业申报的单耗是否符合有关
规定、是否与加工实际相符的行。第二十条海关核查单耗的真实性和确性,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查阅、复加工贸易项下料件、成品的样品、影像、图片、图样、品质、成分、规格型号以及加工合同、订单、加工计画、加工报表、成本核算等帐册和资料;(二)查阅、复工艺流程图、排料图、工料单、配料表、品质检测标等能反映成品的技术要求、加工工艺过程以及相应耗料的有关资料;(三)要求加工贸易企业提供核定单耗的计算方法、计算公式;
f(四)对保税料件和成品进行查验或者提取货样进行检验或者化验;(五)询问加工贸易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涉及单耗的有关情况和问题;(六)进入加工贸易企业的货物存放场所、加工场所,检查与单耗有关的货物以及加工情况;(七)对加工品的单耗情况进行现场测定,必要时,可以留取样品。第二十一条申报。第二十二条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申报单耗的真实性、确性有疑问的,应当制发《中华人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申报的单耗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接受加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