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
155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已於2006年12月21日经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2002年3月11日海关总署令第96号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同时废止。署长牟新生
二○○七年一月四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了规范加工贸易单耗(以下简称单耗)管理,促进加工贸易的健康发展,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海关对单耗的管理适用本办法。单耗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正常加工条件下加工单位成品所耗用的料件量单耗包括,
净耗和工艺损耗。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在加工贸易备案环节向海关进行单耗备案。单耗管理应当遵循如实申报、据实核销的原则。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提供的资料涉及商业秘密要求海关保密并向海关提出书面申,
请的,海关应当依法予以保密。加工贸易企业不得以保密由,拒绝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章
单耗标
第七条
单耗标是指供通用或者重复使用的加工贸易单位成品耗料量的则单耗标设。
定最高上限值,其中出口应税成品单耗标增设最低下限值。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单耗标由海关根据有关规定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单耗标应当以海关公告形式对外发。单耗标适用於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外的加工贸易企业,海关特殊监
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内的加工贸易企业不适用单耗标。第十一条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外的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在单耗标内向海关进、
行单耗备案或者单耗申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外的加工贸易企业申报的单耗在单耗标内的,海关按照申报的单耗对保税料件进行核销;申报的单耗超出单耗标的,海关按照单耗标的最高上限值或者最低下限值对保税料件进行核销。第十二条尚未公单耗标的,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单耗,海关按照加工贸
易企业的实际单耗对保税料件进行核销。
f第三章
申报单耗
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申报单耗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报告单耗的行。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在成品出口、深加工结转或者内销前如实向海关申报单耗。
加工贸易企业确有正当理由无法按期申报单耗的,应当留存成品样品以及相关单证,并在成品出口、深加工结转或者内销前提出书面申请,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