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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包括以下几种:541澄清事实;542忠告性通知;543警示忠告性通知;544限制使用;545停止使用;55忠告性通知内容应包括事件背景,清楚说明需要采取的紧急和长久措施,本公司的紧急联络方式(包括地址、联络人、联络电话)及与相关医疗器械主管部门的联络方式。56不良事件的补救措施主要有:警示、修正、召回、停用、改进等,可以包括对单个器械的修理。57不良事件报告内容应包括产品介绍、使用说明书、对不良事件的跟踪随访情况、用户联系方式、给使用者的相关信息、事件发生可能的原因、补救措施和改进方案、本企业生产同类产品名称、标识及临床应用情况,记录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5年。58协调小组负责制定忠告性通知、不良事件的内容及处理程序,由销售部负责发出该忠告性通知或不良事件的情况。59营销部负责接收需要撤回的产品及处理相关事宜。撤回的医疗器械产品应做
f好隔离处理,给予醒目标识。除用于质量分析的撤回产品,其它撤回不合格产品应销售部负责统一进行处理。510协调小组应跟进发出忠告性通知评审、实施、与相关医疗器械主管部门公告机构的联络全过程、撤回产品处理等过程,确认采取的措施有效。6产品的再评价61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及时分析其产品的不良事件情况,当营销部收到产品不良事件通知或通过产品设计回顾性研究、质量体系自查结果、产品阶段性风险分析和有关医疗器械安全风险研究文献等获悉其医疗器械存在安全隐患时,应组织公司的管理者代表、质检部负责人、开发部负责人、生产部负责人开展医疗器械再评价。营销部在开展医疗器械再评价的过程中,应当根据产品上市后获知和掌握的产品安全有效信息和使用经验,对原医疗器械注册资料中的安全风险分析报告、产品技术报告、适用的产品标准及说明、临床试验报告、标签、说明书等技术数据和内容进行重新评价。62企业应当制定再评价方案,并将再评价方案、实施进展情况和再评价结果按照以下规定报告:621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和境外医疗器械的生产企业,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境内第一类和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622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在再评价方案开始实施前和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分别提交再评价方案和再评价结果报告;23再评价方案实施期限超过1年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报告年度进展情况。63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根据开展再评价的结论,必要时应当依据医疗器械注册相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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