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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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存在问题、对策、意见和建议;(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十七条省级质控中心主任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
得超过两届。第十八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质控中心及其成
员实行动态管理,制定相应的检查和考核办法,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工作检查和考核。对检查和考核结果不符合规定的,应予停止其质控资格,限期整改或重新选定。
第十九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于每年年初将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质控中心设置和质控工作开展情况报国家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中心。
第二十条国家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中心收集、汇总、统计、分析各省级质控中心的质控信息,组织质控交流,经卫生部同意后发布全国质控信息。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实施前已经设立的质控中心应当在本办法实施后1年内,依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和本行政区域质控工作需要,制定各级质控机构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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