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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现场审核。对拟同意成为质控中心的医疗机构,要按照相应公示制度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方可作出同意的决定。第十条省级质控中心的主要职责:(一)拟定相关专业的质控程序、标准和计划;(二)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导下,负责质控工作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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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三)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定期对外发布专业考核方案、质控指标和考核结果;
(四)逐步组建本行政区域相关专业质控网络,指导各市(地)、县级质控机构开展工作;
(五)建立相关专业的信息资料数据库;(六)拟定相关专业人才队伍的发展规划,组织对行政区域内相关专业人员的培训;(七)对相关专业的设置规划、布局、基本建设标准、相关技术、设备的应用等工作进行调研和论证,为卫生行政部门决策提供依据;(八)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十一条质控中心定期对医疗机构进行专业质量考核,科学、客观、公正地出具质控报告并对报告负责。质控报告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医疗机构,同时抄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第十二条质控报告由质控中心妥善保存。具体保存期限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第十三条省级质控中心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年初上报年度工作计划,年中和年终上报半年和年度工作总结。第十四条省级质控中心出具的质控结论可以作为本辖区辅助检查结果互认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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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十五条省级质控中心主任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职业道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身体健康,有时间保证,能够胜任本专业质控工作;(二)热心医疗质量管理工作,能熟练掌握医疗质量管理的业务知识和评价技能,熟悉并能运用医疗质量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三)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为人正直,秉公办事,乐于奉献,在同行中享有较高威望;(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六条省级质控中心主任的主要职责:(一)负责组织本省(区、市)本专业质量控制的日常工作;(二)组织本质控中心成员学习贯彻执行医疗卫生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技术规范、指南和标准;(三)组织质控人员制订本省(区、市)本专业医疗质量考核指标和质量信息体系,制订质控实施方案;(四)负责本专业医疗质量信息的收集、统计、分析和评价,并对质控的信息真实性进行抽查复核;(五)组织学习和推广国内外本专业的适宜新技术、新方法;(六)定期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本专业质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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