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租的保障对象家庭,住房保障面积的部分免收租金;超出保障面积的部分按市场租金确定。对生活特别困难的孤、老、病、残等保障对象家庭适当减免租金。第九条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标准、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和市场平均租金标准,可随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第三章廉租住房的来源和管理第十条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包括:政府出资建设和收购的住房、腾空的公有住房、社会捐赠以及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等。第十一条新建廉租住房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也可适当集中建设,每户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配建廉租住房的,要在用地规划和土地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建数量、布局、套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回购和补偿土地出让金等事项。廉租住房的产权归政府所有。第十二条市、县人民政府应根据廉租住房需求和当地住房租赁市场供应情况合理确定
f实物配租比例,每年新建和政府出资收购的廉租住房面积一般不低于当年新建住宅总量的3%。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优先向无自有住房的保障对象家庭提供。第十三条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方式供地。各级人民政府在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第十四条廉租住房建设坚持经济适用、标准适度的原则,满足基本使用功能,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确保房屋的质量和安全。第十五条提倡利用房地产开发闲置的尾房、城镇旧住宅区改造和城中村改建维修的住房作为廉租住房。房龄在20年以内的城镇住房控制拆除。第十六条对新建、改建廉租住房,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并给予税收优惠和金融支持。第十七条城镇廉租住房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及实施方案由市、县人民政府拟定,州(地、市)人民政府审核,报省建设、民政、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备案后实施。第四章廉租住房资金和管理第十八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种渠道筹措的原则。主要包括:各级财政预算安排,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的全部余额,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以上,社会捐赠的资金,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第十九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由省、州(地、市)、县三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实行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和购建廉租住房。省人民政府对各地所需的租赁住房补贴资金和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的购建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