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旧事资料 分类
资金给予70%的补助,由省财政和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分别审核下达。第二十条建立廉租住房维修基金,其来源主要是: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新建廉租住房按每平方米建安造价不超过1%提取的资金,旧住房按收购价款不超过10%提取的资金。维修基金实行预算专户管理,由地方政府统筹使用。第二十一条市、县建设(房产)和民政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廉租住房资金的使用情况,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群众监督。第五章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核、退出程序第二十二条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保家庭凭《青海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通过社区居委会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建制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住房情况的证明材料。第二十三条街道办事处或建制镇人民政府接到申请后,及时组织社区居委会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并将申请和证明材料报市、县建设(房产)部门。第二十四条市、县建设(房产)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对申报和调查材料予以审核,并将审核决定在申请人的户口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第二十五条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建设(房产)部门会同民政部门予以批准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经公示有异议的,建设(房产)和民政部门在10日内完成核实。对核实后不予登记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仍有异议的,可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核。第二十六条低保家庭申请廉租住房保障获得批准后,租赁住房补贴随现行低保金发放渠道于次月起一并发放。实物配租的保障对象家庭,按住房困难程度分批轮候。保障对象家庭不能同时享受租赁住房补贴和实物配租。第二十七条廉租住房保障与城镇房产管理和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相结合,实行动态管理。市、县建设(房产)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建立廉租住房档案,一户一档,载明申请、审核、实施保障及年度复核等有关资料。第二十八条市、县建设(房产)、民政部门要与实物配租的保障对象家庭签订廉租住
f房租赁合同,载明住房面积、租金、腾退住房条件及违约责任等内容。承租人应按合同约定缴纳租金,并按约定的条件腾退廉租住房。第二十九条保障对象家庭条件发生变化时,建设(房产)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对其租赁住房补贴及时做出调整,对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停发其租赁住房补贴或清退廉租住房。调整或取消廉租住房保障的,由主管部门书面通知保障对象家庭并说明理由。第三十条实物配租的保障对象家庭经济条件r
好听全球资料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