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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00七年九月十三日青海省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公共服务,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解决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下简称低保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等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人民政府对全省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负总责。州(地、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低保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城镇低保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组织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产)、民政、发展改革、财政、监察、国土资源、地税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的相关工作。第三条市、县人民政府在全省统一政策指导下,按照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将住房困难的低保家庭全部纳入以廉租住房为主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制定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做到应保尽保。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对州(地、人民政府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实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市)州(地、市)人民政府对所属县(市)人民政府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实行目标责任考核。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对廉租住房保障实施情况,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作出报告,并向社会公布。第二章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方式及标准第六条符合以下条件住房困难的低保家庭可申请廉租住房保障:(一)无自有住房的低保家庭;(二)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在8平方米以下的低保家庭。第七条城镇廉租住房保障采用租赁住房补贴和实物配租等方式实施。本办法所称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增加其租赁住房的能力。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提供廉租住房,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租金。第八条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按每户建筑面积35平方米确定,作为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和计算实物配租租金的标准。对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家庭,按住房保障面积与保障对象家庭已有住房面积(以自有产权房屋的产权证记注面积为准)的差额乘以市场平均租金给予全额补贴。租赁住房补贴不计入保障对象家庭收入。对实物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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