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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2严重违反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4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仍拒不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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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5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五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应提前三十天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经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解除劳动合同: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面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六)除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外,其他情形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天在试用期内的应当提前三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听取工会意见。七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本劳动合同终止,甲方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八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照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四、五、七条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的,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医疗观察期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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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乙方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3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乙方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八、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按照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解除劳动合同的甲方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解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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