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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限量。在判定食品是否为无毒无害时,应排除某些过敏体质的人食用某种食品或其他原因产生的毒副作用。
本条规定的营养要求不但应包括人体代谢所需的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素的含量,还应包括该食品的消化吸收率和对人体维持正常的生理功能应发挥的作用。如超保质期限的奶
粉,溶解度降低,消化吸收率低,易引起婴儿腹泻,即属不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
本条规定的相应的色、香、味,是指食品固有的和加工后应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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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色、香、味,还应包括各种食物的澄清、混浊,组织状态上的软、硬、松、紧、弹性、韧性,粘、滑、干燥、湿润及其他一切凭人体感觉器官所能判定的性质和状态。
关联法规《产品质量法》第4、12条第七条【婴幼儿食品】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营养、卫生标准。关联法规《食品卫生法》第43条《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第15条第八条【食品生产经营】食品生产经营过程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消除苍蝇、老鼠、蟑螂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措施,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有与产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加工、包装、贮存等厂房或者场所;
(三)应当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洗涤、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
(四)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应当合理,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饮具、用具用后必须洗净,保持清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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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和条件必须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
(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经常保持个人卫生,生产、销售食品时,必须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必须使用收货工具;
(九)用水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对食品摊贩和城乡集市贸易食品经营者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卫生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法作出具体规定。条文注释本条规定了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所谓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是指从食品原料采购、加工、贮存、陈列、运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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