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日地方法规篇二:云南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云南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1992年11月25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2月3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订十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XX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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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16件涉及行政许可的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本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结合云南省实际而制定。条例包括总则、环境管理机构和职责、环境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法律责任和附则七章共六十三条。《云南省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08年3月28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云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已由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1年7月28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云南省环境保护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已经云南省环境保护局20XX年7月10日第五次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云南省环境保护局、云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云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云南省监察厅、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云南省司法厅、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20XX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云环发20XX374号《云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20XX年10月16日省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是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的,共有十七条。《规定》明确了省、市、县环保部门的审批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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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审批的总投资不满200万元的工业建设项目和总投资不满500万元的非工业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县、市、区环保部门负债审批。总投资超过上述规定的,由市或省环保部门审批。《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已经1998年9月11日省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