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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为上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设用地。对混合类型的建设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设用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设用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223对未列入《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的科研机构、教育设施、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除满足表中指标外,还应符合有关专业规定。224扩建工程一般不得超出规划已批准确定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225建设工程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章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适当增加容积率,但不得超过原规定的5。第三章城市风貌保护区231城市风貌保护范围分为风貌保护范围、保护区和保护点三个层次,详见附件62。232在风貌保护范围内,要保护和恢复原有风貌特色。逐步完善保护区功能;不再新建高层建筑,建筑檐口高度原则上控制在12米以下;有计划地拆除与原有风貌不和谐的建筑;整理保护区环境,编制环境设施专业规划。233在保护区内,应当保持特有的风貌和建筑特色。对保护建筑要加强养护维修,严禁拆除、改建、扩建。除必需的公共设施外,不得插建任何建筑物、构筑物。要注重街区的整体保护。严禁减少现有的绿地面积。要编制保护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对保护区功能进行更新完善,并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实施。234在保护点内的建筑物维修时,应当保持和恢复原有建筑形式。保持原有景观特色,与其相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及相应的地形、地貌、植被等不得随意改变。对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须拆除重建的倒危建筑物,必须按原状进行原貌翻建。保护点的控制范围原则上确定为保护点所在街区及相临街区,并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周围环境的建筑物的性质、体量、高度、造型、色彩、质感等,应与保护点相协调,不得遮挡景观视廊。
f235保护好青岛市已有的“红瓦绿树黄墙”的老城区城市风貌特色。2351保护好海洋、岛屿、沙滩、礁石、古树名木、山体、水体等自然特色。2352在保护范围内的建筑以点式坡屋顶形式为主,建筑色彩屋顶为红色调,墙为黄色调为主。2353保护因历史而形成的独具特色的道路环境,包括自由灵活的道路格局、茂密的行道树、宜人的道路尺度以及道路两侧灵活多样的围墙、挡墙等。2354环境设施在满足功能要求的同时,其形式还要满足风貌保护的要求。第四章城市海岸带使用24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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