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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全省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省人民政府定期将监测、预报情况予以公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北京市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一、总则
第一条为降低先天性残疾儿童的发生率,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加强新生儿疾病筛查的监督管理,确保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新生儿疾病筛查是指对新生儿期一些危害严重,并有有效治疗方法的先天性、遗传性代谢疾病进行筛查,以便早期诊断和治疗,避免对儿童发育造成不可逆损伤而导致残疾发生。第三条本办法所规定的新生儿疾病筛查病种为苯丙酮尿症及先天性甲状腺功能低下。市卫生行政部门将根据本市实际情况,适时增加筛查的病种。第四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生的新生儿均应接受新生儿疾病筛查。
第五条北京市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是全市新生儿疾病实验室筛查、业务管理、技术指导机构。第六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在市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下,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的相应业务工作。第七条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保健机构应积极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的科普知识宣教,提高公民的自我保健意识。二、组织管理和职责第八条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市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负责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和规划管理工作,并对新生儿疾病筛查的收费及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第九条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本辖区各医疗机构新生儿疾病筛查有关工作。第十条北京市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负责全市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的管理、质控、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负责实验室筛查、可疑病人追踪和患儿的诊疗负责
f制定技术规范和宣教负责信息管理工作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的新技术、新方法的研究及推广。第十一条各区县妇幼保健机构负责本辖区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的管理、质控、业务培训负责筛查标本的收集、质控、登记和递送负责可疑病人的追访、负责信息的管理和上报及健康教育工作。第十二条开展住院分娩的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负责新生儿疾病筛查标本的采集、递送和相关的宣教工作并协助可疑病人的追访。三、质量管理第十三条北京市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按照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发的有关规章制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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