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和技术规范对血标本采集、递送、保存、实验室检验、病例追访治疗、信息资料的管理进行质量监督和评估,并接受卫生部指定的新生儿疾病筛查质量控制机构的质量监督。第十四条从事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工作人员应接受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的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及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新生儿疾病筛查血标本采集技术规范》《新生儿疾病筛查实验室检验技术规范》,保证血标本的采集、保存、递送、卡片填写和实验室检测质量,做到早期诊断、早期治疗。第十五条北京市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和各区县妇幼保健机构须按照卫生部及北京市《新生儿疾病筛查可疑病例追访管理常规》,对行政区域内筛出的可疑病例进行追访筛查中心须按照卫生部及北京市《先天性甲状腺功能低下常规》和《苯丙酮尿症诊疗常规》对确诊患儿进行诊治。第十六条建立健全新生儿疾病筛查的信息系统。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收集、整理全市筛查资料,并将有关资料上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同时反馈给各区县负责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医疗保健机构。第十七条北京市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使用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经费,购置新生儿疾病筛查所用的仪器、药盒、试剂时,须报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购置。第十八条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诊疗工作的医疗保健机构对治疗药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执行选用的功能性食品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第十九条北京市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对筛查标本要按照《北京市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血标本保存管理制度》妥善保存。为保护筛查儿童的隐私,在未经儿童家长同意和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不得将筛查标本移做它用。四、优惠诊治管理
f第二十条为了保证在北京市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筛查并诊断的苯丙酮尿症和先天性甲状腺功能低下的儿童得到及时的诊治,由北京市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负责对上述儿童提供优惠诊治。第二十一条凡经北京市新生儿疾病筛查程序确诊、并在北京市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诊治的患儿,自确诊之日起享受优惠诊治政策直至六岁。第二十二条本市户口患儿须持本人户口簿、非本市户籍患儿须持其父母身份证到北京市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办理“北京市新生儿疾病筛查优惠诊治证”。第二十三条已确诊患苯丙酮尿症或先天性甲状腺功能低下的患儿须遵照医嘱要求定期到北京市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进行相关检查监测,并按规定凭优惠诊治证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五、奖励与处罚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