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具有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硕士学位授予权,且独立招收硕士研究生连续15年体育、艺术院校连续6年以上。三招生工作秩序良好。四办学行为规范。
f第十一条高等学校认为本校符合第十条规定的条件,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研究生招生主管部门提出进行推免生工作的申请。省级主管部门核实并遴选后转报教育部,教育部组织推免生工作专家委员会评议后,向社会公示。公示后无异议的,由教育部通知并公布开展推荐工作的高等学校名单。
第十二条教育部按照以下原则确定高等学校推免生名额:一教育部批准设立研究生院的高等学校一般按应届本科毕业生数的15左右确定。二未设立研究生院的“211工程”建设高等学校一般按应届本科毕业生数的5左右确定。三其他高等学校一般按应届本科毕业生数的2确定,其中初次开展推荐工作的高等学校,前3年每年一般按应届本科毕业生数的1确定。四经教育部确定的人文、理科等人才培养基地的高等学校,按教育部批准的基地班招生人数的50左右,单独增加推免生名额,由学校统筹安排。五对国家发展急需的专业适当增加推免生名额。教育部可根据研究生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形势,对上述比例做适当调整。第十三条高等学校不得将推免生名额跨学校使用,不得以推免生工作为由进行本硕连读培养和宣传。截至教育部规定时间后,被确定的推免生如果无招生单位接收或本人放弃,则该生推免生资格作废,名额不得转让。第十四条高等学校从具备下列条件的学生中择优遴选推免生:一纳入国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应届毕业生不含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独立学院学生。二具有高尚的爱国主义情操和集体主义精神,社会主义信念坚定,社会责任感强,遵纪守法,积极向上,身心健康。三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成绩优秀学术研究兴趣浓厚,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倾向。四诚实守信,学风端正,无任何考试作弊和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记录。五品行表现优良,无任何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六对有特殊学术专长或具有突出培养潜质者,经三名以上本校本专业教授联名推荐,经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严格审查,可不受综合排名限制,但学生有关说明材料和教授推荐信要进行公示。七在制定综合评价体系时,可对文艺、体育及社会工作特长等因素予以适当考虑。但具备这些特长者必须参加综合排名,不得单列。高等学校可按上述要求制订推免生的具体条件,但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第十五条推荐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