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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瑞典、新加坡的养老保险制度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
摘要美国、瑞典、新加坡的养老保险制度,虽然操作方式不同,但各自有其优势,也有其共同点:三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强制性都是通过立法来确立的;三国养老保险的覆盖率和覆盖范围都相当广泛;三国都建立了多层次、全方位的社会保险制度。借鉴其经验并结合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我国应多渠道筹集资金及有效的基金的管理,妥善解决养老保险隐性债务;逐步提高退休年龄,延长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多层次、全方位的养老保险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保障法规,加强养老保障法制建设。
关键词美国、瑞典、新加坡;养老保险制度;比较;启示
我国经过几十年的改革与发展,已经初步建立起多层次的新型养老保险体系。但是,由制度转轨引起的隐性债务问题、养老保险基金缺口等问题,使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面临着诸多问题和严峻挑战。本文通过分析美国、瑞典、新加坡这三国的养老保险制度的特征来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这对于健全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社会和经济的稳定与协调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美国、瑞典、新加坡的养老保险制度比较分析
世界上典型的三种养老保险制度分别为投保资助型、全民福利型以及强制储蓄型养老保险制度,这三种养老保险制度在养老基金的来源、发放以及享受条件和养老金筹资模式等方面各有所长。
(一)美国、瑞典、新加坡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
美国属于投保资助型养老保险制度,养老保险资金主要源于雇主和雇员缴纳的社会保险金。政府为保证社会保险的公平性原则,设置了社会保险费的缴费上限,如1981年上限为年工资收入43800美元。
瑞典作为全民福利型国家的代表,它的养老保险费主要由国家承担,实行高税收政策,由国家统一规定退休金待遇标准。同时雇工和雇员不需要缴纳保险税而需缴纳47的工资税,基本养老费用总额的55由政府负担。
新加坡是强制储蓄型养老模式的典型代表国家,雇主和雇员的缴费是其养老保险金的主要来源,为退休雇员或提前非自愿脱离劳动力的雇员设立的一项强制性储蓄计划是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的基本宗旨。
(二)美国、瑞典、新加坡养老金的享受条件及发放方式
美国劳动者的退休年龄是65周岁,只要他们在工作期间的缴费年限满10年,退休后即可按月领取全额退休金;而对于未到65周岁法定退休年龄的只能领取减额退休金,其扣减办法是每提前退休一个月减发养老金156。对超过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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