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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委员会、建设部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试行)国家教育委员会、建设部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试行)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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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1302007
(1988年7月14日)(88)教基字108号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幼儿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使城市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有合理的园舍和用地标准使城市新建设、扩建、改建幼儿园编审基本建设设计任务书、进行总体规划和单体建筑设计时有所遵循,特制定本定额。
第二条本定额从我国的国情和国民经济当前的发展水平出发。本着既要保证幼儿保教工作及事业发展的需要,又要勤俭办园、提高回舍使用率的原则制定。
第三条本定额依据城市幼儿园的规模、在园幼儿总数和教职工人数制定、城市幼儿园规模按6班、9班、12班三种,在园幼儿总数按180、270、360人,教职工人数按劳动人事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的有关规定计算。
第四条本定额适用干城市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全日制幼儿或示范性、实验性等类幼儿园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适当提高定额。寄宿制幼儿园可按附件一《城市幼儿园园舍面积定额分项参考指标》附注中的规定增加相应的建筑面积和用地面积。
第二章园舍建筑面积定额
第五条幼儿园的园舍建筑由活动及辅助用房、办公及辅助用房以及生活用房三部分组成。
第六条活动及辅助用房
(一)活动室每班一间,使用面积90平方米,供开展室内游戏和各种活动以及幼儿午睡、进餐之用、如寝室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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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活动室分设,活动室的使用面积不宜小于54平方米。
(二)卫生间每班一间,使用面积15m平方为,内设大小便槽(器)、盥洗地和淋浴池。
(三)衣帽、教具贮藏室每班一间。使用面积9平方米,供贮藏中型教玩具、衣被鞋帽等物之用、也可兼作活动室的前室。
(四)音体活动室全园设一个,使用面积按第三条所列规模分别为120、140、160平方米,供开展音乐、舞蹈、体育活动和大型游戏、集会、放映幻灯、电影和观摩教育活动之用。
第七条办公及辅助用房
(一)办公室
全国使用面积按第三条所列规模,分别为75、112、139平方米,包括园长室、总务财会室、教
师办公室和保育员休息更衣室等。
(二)资料兼会议室
全园设一间,使用面积按第三条所列规模。分别为22、25、30平方米,供教工查阅资料、
阅览报刊、杂志,开会及对外接待之用。
(三)教具制作兼陈列室全园设一间,使用面积按第三条所列规模分别为12、15、20m平方米,供制作陈列教玩具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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