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约定的违约金,而并不要求受害人举证证明其所受到的损失与违约金约定的数额相一致。这在经济活动和司法实践中均避免了很多不必要的麻烦,但当一方当事人认为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过高时,他可以请求法院予以调整,但权利人违约方需对其提出的违约金与损失不符提供证据,证明二者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差额。因为违约金的数额是当事人事先作好的约定是一种合同,它应当被严格的遵守,受害人不需要证明违约金约定数额的合理性,而当有一方认为该数额的约定不合理,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当由请求的提出方负责举证证明,如果请求方不能证明约定数额与损失之间存在巨大差额,则其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当然一般情况下,受害人对于自己所遭受的损失应当较违约方更清楚,提供相应的证据也更容易,但并不能因为受害人举证更容易而一律由受害人举证证明其所遭受的损失大小。当违约方请求减少违约金数额时,仍应当由违约方来证明受害人遭受了多少损失,以及损失与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差额。如果在双方的欠款合同书中明确约定,违约责任为:逾期由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多少或违约时违约方按多少比例支付违约金的,当事人向法院起诉要求按约定数额计算违约金,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可以看出作为欠款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双方约定的违约责任标准即是违约方方可以预见到的其违约时将给守约方方造成的损失。在无法计算实际损失情况下,任何违约金的约定都属于“过分高于损失”的范围。如果机械地以违约行为没有给守约方造成损失为由,部分或全部排除适用当事人关于违约金的约定则严重违反合同自由原则,那么合同将不再是双方当事人意思一致的产物,司法的过分干预必将导致合同的消亡,此时以约定的违约金判决才更符合实际,符合司法实践,符合立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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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符合公平原则。违约方本身就是过错方,应该对其进行惩罚性制裁,这样才可以体现出正义。四、对于故意违约,违约方请求减少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订立合同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守约方按合同履行相应义务后,违约方应及时支付合同欠款。欠款合同是双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