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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在欠款合同中违约方应依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关键词:欠款合同、违约金、适当降低、故意违约论文摘要:当事人应依合同书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如果在双方的欠款合同书中明确约定,违约责任为:逾期由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多少或违约时违约方按多少比例支付违约金的,当事人向法院起诉要求按约定数额计算违约金,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而且对于故意违约,违约方请求减少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合同法》第114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可以看出作为欠款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双方约定的违约责任标准即是违约方可以预见到的其违约时将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一、对于“违约金明显过高”违约方不向法院主张,法院无权依职权调整第114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份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适当减少“。关于违约金过高的主张方式问题,根据我国不告不理的民法原则,以当事人向法院请求为前提条件,实践中存在提起反诉和提出抗辩两种做法,但无论哪种做法法律均要求当事人自己向法院明示提出,当然也可以放弃关于违约金偏高,法院能否释明,鉴于各方当事人对违约金的情况并未持有异议,法院应当首先考虑维护当事人意思自治。在当事人未主张调整违约金数额的场合,不提倡法院释明。二、《最高院关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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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本条是关于减少过高的违约金的解释,其中130是指“过分高于”的认定方法,非“适当减少”到何数额为宜的认定标准。违约金的认定应当综合衡量诸多相关因素而判定。《合同法》第114条使用了“适当”这个授权性用语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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