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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清查管理制度
受控状
制度名称
财产清查管理制度

编号
执行部门
监督部门
考证部门
第1章总则
第1条为了加强对公司财产的管理,确保公司财产的安全,使会计核算真实,
根据会计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财产清查的范围主要包括流动资产、非流动资产和债权、债务。
1.流动资产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专项存款、有价证券、库存材料、在
产品、出租开发产品、待售开发产品等。
2.非流动资产包括固定资产、专项物资(包括在途、委托外单位加工和保管
的)、长期股权投资、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
3.债权、债务等各种往来结算款项。
第3条财产清查的相关定义。
1.财产清查是指通过实地盘点、核对、查询,确定各种财产物资、货币资金、
往来款项的实际结存数,并与账存数核对,以保证账账、账实相符。
2.按清查的范围划分,财产清查可分为全部清查和局部清查。
(1)全部清查一般是在期终结算时进行,对所有财产进行全面盘点和核对。
(2)局部清查是对一部分财产进行的清查,其清查对象主要包括三大类。
①对具有流动性或容易短缺的材料、在产品、产成品等,根据实际需要在年度
内轮流盘点或重点抽查。
②各种贵重物资,每月都要清点一次。
③对库存现金每日终了进行清点。
3.按清查的时间划分,财产清查还可分为定期清查和不定期清查。
第2章财产清查的组织领导与分工
第4条开展全部清查时,应成立由企业高层领导、财务部、资产管理部及相关
f专业人员组成的财产清查领导小组,对清查工作进行指导。第5条开展局部清查工作时,也要由专人负责,制定好清查计划,确定相关人
员的分工和职责,以使清查工作不重复、不遗漏。第6条财产清查的部门分工。
1.固定资产中的生产设备由生产部或投资发展部负责清查,其他固定资产由行政部负责清查。
2.库存材料物资由物资部负责清查。3.出租开发产品、待售开发产品由营销部负责清查。
4.其余由财务部负责清查。第3章财产清查准备第7条财务部应将截止日期前发生的收付款项、库存物资的增加、减少情况,根据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全部登记入账。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银行存款
和现金日记账均结出余额。第8条资产管理部应根据实物收发凭证全部登记实物明细账,并进行核对,保
证账证、账账、账实相互一致。第9条财务部的各类物资明细账应与有关资产管理部门的实物明细账进行核
对,保证账证、账账、账实相互一致。第10条仓储工作人员及物资保管人员将各项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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