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通水、通电、通道路、平整地面)或“七通一平”(通上下水、通路、通电、通邮、通排水、通煤气、通热力、平整地面)等支出。如果取得的土地已经进行了三通一平,这部分支出体现在土地使用权价款中,开发成本中不允许重复扣除。③建筑安装工程费开发项目在建造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建筑工程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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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和安装工程费用。包括:出包给建筑施工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自己开发项目发生的各项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工程施工图预算内
④基础设施费开发项目内各项基础设施所发生的支出。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
⑤公共配套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指开发中必须建造、但不能有偿转让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公共事业设施;主要是指:物业办公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居委会、派出所、托儿所、幼儿园、学校、医院、邮电通讯、自行车棚、公共厕所等。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允许扣除公共配套设施面积后再将成本进行分摊;成片开发分期清算的公共配套设施费用,在先期清算时按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分摊。后期清算时支付的公共配套设施费用,允许在整体项目全部清算时,按照整体项目重新进行调整分摊。3开发间接费用是指内部独立核算单位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包括项目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总部行政管理部门发生的管理费用、财务部门、销售部门费用不在此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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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在房产开发费用中扣除开发成本审核的要点:
1、开发间接费用与开发费用科目,根据费用发生的性质、与项目的关联程度、合同签订的内容等进行判断,确定发票内容、付款方式、内部报销审核记录等情况,确定会计科目核算的合理性;2、预提的开发成本,如“公共配套设施费”等,在项目结算后,是否取得发票并支付价款;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预提成本费用不可以扣除;
题外:国税发200931号文件(针对企业所得税)第三十二条除以下几项预提(应付)费用外,计税成本均应为实际发生的成本。(一)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二)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此类公共配套设施必须符合已在售房合同、协议或广告、模型中明确承诺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