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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的发展及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商业化、市场化虽引起诸多讨伐,但已成为不可逆转的既定事实。在《我国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现状和政策建议》一文中,作者便提到:改革开放以来,医疗卫生体制也开始走向商业化、市场化。医疗卫生机构的所有制结构从单一公有制变为多种所有制并存;医疗机构之间开始全面竞争,服务目标从追求公益目标为主向追求经济目标转变。不仅如此,患者到医院就医的支出已成为医院收入的主要来源。湖南株洲某医院的院长在采访中透露,“以本医院为例,近几年来每年财政拨款仅200万300万元,约占医院总业务收入的1,还不够全院职工发一个月工资。”财政投入不足被认为是公立医院公益性缺失的重要原因之一。此类公共性经济消费的“公共性”已逐渐弱化,取而代之的是患者支付高昂的医疗费用体现的医院“营利性”。当医院的资源分配不再是纯粹由政府主导,医院在提供医疗服务患者需支付相应对价时,我们有理由相信,医院已经参与到了市场交易中。公立医院尚且如此,更何况那些在我国蓬勃发展的民营医院、外资医院。因此相较公益性而言,医院的营利性质体现得更加明显。从这个角度而言,医院已经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进入到了交易之中。3医患关系应当适用消法由此不难看出,医院行为对市场和宏观经济的影响。将医院作为经济法主体、受经济法调整不仅有现实需要,同时也是符合法理和法律规定的。假如医院实施了市场交易行为,却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主体标准限制而不能接受消法的调整,国家不能干涉其在市场交易过程中所出现的不法行为,因而出现适用法律的真空地带,使一些不法医院从中牟取利润并导致患者的人身和财产权益受到巨大损害,这不能不说是立法与现实脱节导致的悲剧。事实上,现实生活中已经出现了不少患者在就医过程中遭到种种不法行为诉诸法律无果的现象,这显然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侧重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利益的目的和宗旨。尽管《侵权行为法》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患者的利益,但是就理论通说和司法实践来看,适用该法应当有损害结果的发生。这就意味着法律只能给患者提供一种事后的救济,而无法规制医院在救治医疗过程中的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经营者义务的规定则恰好可以弥补这一空缺,为医院提供一个确定的行为标准。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应当将医院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主体。医患关系适用消法的后果二、医患关系适用消法的后果《消费者权益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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