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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关系是否适用消法的新思考
摘要:医患关系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至今未在学界形成定论。本文将从经济法的视野出发,以及现行体制下我国医疗卫生体制的特点,说明医患关系适用消法不仅具有应然性,同时也具有正当性。另外,本文还将从适用消法的后果来论证其可行性。关键字:医患关系消法经营者经济法一、医患关系适用消法的正当性医患关系适用消法的正当性近年来医疗事故频发,患者受专业知识、医疗信息的限制而在就医过程中处于弱势地位。少数医生由于缺乏职业道德和个人良知的约束,利用自己的在知识和信息方面的优势趁机在患者及其亲属身上“捞一笔”。近年来,不少学者、专家主张使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患者的切身利益。概因该法体现了对消费者的倾斜性保护,课以经营者更多的义务。尽管理论界对医疗服务合同所引发的纠纷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做出了诸多探讨,但于立法层面而言,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未将患者作为消费者加以确认。相关的立法仅仅散见于各地制定的单行法律法规中,例如《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就把医患关系纳入了调整范围。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法院的判决并未对患者适用《消法》的诉讼请求加以确认(详见《郑雪峰、陈国青诉江苏省人民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1经济法其他分支学科借鉴是否应该将医患关系纳入消法调整范围,目前学界争论不一。从总体来看,各家观点均在患者到医院进行消费属于生活消费,即患者作为消费者这一点上基本达成了共识。主要争论焦点集中在对医院身份的界定上,简而言之便是医院是否能够成为经营者。根据民商法学理,应以行为人身份是否具有营利性作为判断标准。反对论者之所以认为医院不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一个重要原因便在于医院本身是公益性的事业单位,而非营利组织,不属于传统观念里的“经营者”。因此包括梁慧星教授在内的一部分学者反对将医院作为经营者对待。然而,消法作为经济法学科的一个具体分支,体现的是国家对公民、法人等在参与经济生活中不当行为的干预。因此对于经济法范围内的“经营者”也不应当采用民法的认定标准。从立法来看,经济法对于经营者的范围做了扩充解释。在经济法的其他分支学科,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于经营者的认定就采取了行为标准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3款即规定: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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