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各扩权县(市)建设局,省直有关部门:
《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2月14日第9次厅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06年1月31日起施行。
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单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市场行为,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维护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活动中的不良行为进行记录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对建设单位和建
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以下简称“勘察设计企业”、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机构”及其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行为的记载活动。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单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以下简称“勘察设计”)和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不良行为记录的管理工作,并接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设区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不良行为记录的管理工作,并接受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不良行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权限进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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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不良行为及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结果一并记录。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行政管理人员应当对不良行为记录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第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及其注册执业人员的不良行为记录实行累计备案制度,并纳入信用档案,作为对其进行行政管理的重要内容。第七条建设单位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记录:㈠将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业务发包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的;㈡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㈢在施工中对施工图设计有重大变更或者变更后可能影响工程质量安全,未将变更后的施工图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即进行施工的;㈣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压缩合理工作周期、降低工程勘察设计质量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