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及施工图审查机构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理办法(试行)
鲁建设字【2003】47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
机构市场行为,建立良好的勘察设计市场竞争秩序提高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水平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对从事工程
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的行为,进行记录的活动。第三条勘察、设计单位及施工图审查机构的不良行为
记录应作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资质年检和评审的重要依据。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不良行为记录的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不良行为记录的管理工作。第五条建设单位建设单位以下情况应予以记录:1、将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单将工程勘察、将工程勘察
f位的,记5分;位的2、勘察、设计文件应审查而未经审查批准,擅自设计、勘察、设计文件应审查而未经审查批准,擅自设计、施工的,记5分;施工的3、设计文件在施工过程中有重大设计变更,未将变更后的施工图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并获批准,擅自施工的,记5分;4、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压缩合理工作周期,降低工程质量的,记5分;5、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的,记3分;6、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经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记3分;第六条勘察、设计单位以下情况应予以记录记分:勘察、设计单位1、以欺骗手段取得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每次记5分。2、违反规定超资质和业务范围承揽勘察设计业务的违反规定超资质和业务范围承揽勘察设计业务的,每违反规定超资质和业务范围承揽勘察设计业务的次记5分。3、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勘察设计业务的,每次记5分。4、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勘察设计业务的,每次记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勘察设计业务的,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勘察设计业务的5分。
f5、勘察、设计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违反法律法规及中标通知书的合同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