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一句空话。二是重视定性考核,轻视定量考核。由于有关公务员考核结果等次的基本标准规定得比较原则,过于笼统,一些单位和部门不愿花费太多的精力对多种考核要素进行量化,制定科学的考核指标体系,而是随便定几条,停留在定性的基础上。三是重视年度考核,忽视平时考核。
f公务员制度论文:
关于我国公务员考核制度完善的几点思考
目前我国仍缺乏一套系统且实用的平时考核办法,许多单位和部门也不重视平时考核,致使平时考核弱化,无法为定期考核提供参考。2
(三)考核的标准模糊,不确定
目前我国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不发达,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划分还有不完善之处,对于众多工作性质相关性极高的非领导职位没有完全划分。在这种情况下,某一特定职位所要求的职责和权利没有完全理清,这使得公务员考核没有一个客观的标准衡量,无法判定公务员是否完成了本质工作,抑或完成到什么程度,工作的质量如何。同时,由于现行的考核制度将考核内容分为“德、能、勤、绩”四个部分(即将实施的《国家公务员法》中还包括了“廉”的考核3),并且注重考核工作实绩,考核标准只是定性地做了些说明,并没有明确进行细化,许多单位仅依此作为考核依据,考核内容大体相同,没有体现不同类型、不同层次公务员的基本要求。即便《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对其作过较为详尽的阐释,但普遍没有针对组织及职位特征建立具体的考核指标,不同级别的公务员处于同一考核层面。由于各部门、各职位之间工作性质、工作特点差异大,部门之间、被考核者之间缺乏可比性,考核者往往无所适从。
(四)考核的主体责任不明确,缺乏监督机制
《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第十八条对考核主体的责任作了一般性要求,但并未明确规定各个考核主体在各个考核环节应负何种责任,如认真履行了责任有何奖励、失职失误如何追究。4结果导致在考核实践中,一些考核客体(被考核者)未履行岗位职责或有严重问题的仍能在考核中轻松过关。考核主体或碍于面子,做好人,或与被考核有私交,在考核中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故意放水,使得公务员管理的一个重要把关环节变得没有实际意义。政府依据这样的考核结果用人治事,后果如何可想而知。
(五)考核的程序规范性不强,民主性、权威性、严肃性、科学性不足
按照现行公务员考核制度规定,年度考核先由个人总结,再由主管领导人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的意见,经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审核后,由部门负责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