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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无效合同的后果处理
一、对无效合同的再认识
任何合同都涉及到其效力问题。这里的效力是指法律意义上的效力或者说是法律约束力包括有效合同和无效合同。由于新颁布的《合同法》对无效合同有了更明确且更严格的规定也为了《合同法》能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更好地贯彻落实有必要在理论上对无效合同作进一步的探讨。所谓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订立但由于违反了法律禁止性的规定不为法律所承认和保护不能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二、无效合同的后果处理
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是指由于合同无效而带来的一系列的客观结果包括法律约束力和责任承担两方面。合同法第56条至第59条对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作了明确规定。其中第56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的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在责任承担上《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撤销的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合同法》规定了折价补偿的责任方式比《民法通则》规定得更为细化一些。根据这两部法律的规定处理无效合同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和法律责任
1返还财产。合同既然无效就自始没有法律拘束力任何一方都没有占有对方财产的合法依据恢复原状是处理无效合同对各方当事人产生的法律后果的基本原则因此应该将当事人的财产状况恢复到双方没有订立合同的状况。无论接受财产的一方是否有过错都应当负有返还财产的法定义务。需要指出的是返还财产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因该无效合同或该民事行为取得了对方的财产同时返还的范围也限于因该无效合同或民事行为所取得的财产。如果没有财产的交付和受与就不适用返还财产的责任形式。
f2折价补偿。司法实践中多数无效合同实际已得到当事人部分或全部的履行有关合同效力问题的争议也几乎是由当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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