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点在于其更为客观、可靠。在这种计量方法下,商誉只有在企业被收购时才予以确认和计量。
至于自创商誉的计量方法,不论是揭示还是确认,应当承认在现代企业中,自创商誉是存在的,也是可以计量的。当然,不是所有企业都有,它只存在于那些长期有超额利润(超过同业平均利润)的少数企业中。
三、商誉会计准则的国际比较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自1973年成立以来,致力于加强各国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国际会计准则正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接受。但IASC至今仍没有制定单独的商誉会计准则。1983年颁布的IAS22规定了对外购商誉的处理原则:或者资本化并予以摊销,或者立即注销。这两种方法违背了可比性的初衷,遭到很多国家的反对。后来,IASC在以下方面对IAS22做了修订:取消立即注销法;规定了商誉的摊销年限;将商誉的价值减损减记其账面价值;规定负商誉可以作为递延收益,也可以冲抵应折旧的非货币性资产。1998年新颁布的IAS38《无形资产》没有涉及商誉的内容,因为IASC认为商誉不属于无形资产。IASC于2001年4月改组为“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之后,IASB发布了第3号征求意见稿(ED3)《企业合并》,要求将商誉确认为资产,禁止合并商誉的摊销,取而代之的是每年对商誉进行减值测试。ED3被正式批准成为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之前,IAS22仍然有效。
四、对我国的启示
1加强商誉的理论研究
随着企业并购活动的盛行和规模的扩大,商誉涉及的金额越来越大,也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巨额商誉的初始确认和计量会对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产生重要的影响,其随后的会计处理也会极大地影响企业的经营业绩。如果不对商誉会计进行统一规范,或者制定的规范不合理,不仅会影响财务报表的有用性和可比性,还容易被企业管理层用来操纵利润。因此,商誉会计的理论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
2借鉴国外经验时应考虑我国的特殊情况
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我国的经济环境和会计体系具有自己独有的特征。在准备制定商誉会计准则时,应该强调国际化和国家化并存。我国应对世界上其他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的商誉理论和实务进行深入研究,体会其准则的精髓,研究其准则变迁的背景和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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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认真比较我国与他们的差异,并探究差异产生的原因及对企业财务报告的影响,进而决定是否借鉴或借鉴哪些规定,以建立并完善我国的商誉会计准则。需要指出的是,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自改组以来,加强了与各国会计准则制定机构的联系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