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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规定可以给予或可以维持的补贴不在禁止性补贴之列。(二)可诉性补贴又称“黄箱补贴”,指在一定范围内允许实施,但如果在实施过程中对其他成员方的经济贸易利益会产生或者已产生不利影响,受到影响的成员方就可以向使用这类补贴措施的成员方提出反对意见和提起申诉。在《农业协议》中还提出一个“蓝箱补贴”概念,主要是以农产品限产为前提的一些补贴。“蓝箱”的设置给黄箱政策在执行上有了额外的灵活性,发达成员如美国、欧盟用得比较充分。总的来说,“黄箱”是有潜力可挖的。(三)不可诉性补贴又称“绿箱补贴”,分为两类:1不具有专向性的补贴。这种补贴不会引发其他成员的反补贴措施,如为保障粮食安全储备而提供的补贴,自然灾害救济补助,农业生产者退休或转产补助等。2有专项性特征,但又符合《协定》规定条件的补贴。比如政府对科研、落后地区以及环保的补贴。《协定》规定,具有专向性,但符合下列条件的补贴为不可诉补贴:①基础研究和竞争前开发活动补贴。该类补贴不能超出项目成本的指定比例,且只能用于某些开支。具体说,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在合同基础上进行研究的补贴,该补贴不超过工业研究费用的75%,或竞争前开发活动费用的50%,并且该补贴仅限于人员开支、仪器设备、土地或建筑、咨询服务以及研究活动直接产生的其他费用等。②落后地区援助。根据地区发展总体规划,对处于落后地区的非用于特定企业或产业的补贴被视为是不可诉补贴。但该补贴需满足下列条件:第一,清楚表明地理区域以及经济与行政区划;第二,该地区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低于该成员方境内人均国民生产总值的85%,失业率高出该成员方境内失业率的115%。③改造现有设施适应新的环境要求的援助。为适应新的环保要求,扶持企
f业改进现有设备而提供的补贴,这种补贴应是一次性的,并且不得高于采用环保设备所需费用的20%。(四)对补贴行为的补救根据《反补贴协定》,可采取两种措施予以补救:一是启动反补贴调查,并在经过了规定的程序后征收反补贴税;二是启动争端解决程序。但反补贴调查只有在一成员的国内产业确实因另一成员的补贴措施而受到损害的情况下才可以启用。在其他情况下的补救方式是通过争端解决程序。2004年3月,美国就中国集成电路增值税退税政策启动WTO争端解决程序就是一例。强调宣传和普及反补贴规则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不仅在于我们已经开始遭遇反补贴调查,另一个重要原因是:我们作为WTO的成员,同样要面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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