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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Agree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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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简称《反补贴协议》,是世界贸易组织管辖的一项多边贸易协议,是在关贸总协定东京回合同名协议的基础上修改和补充的,是对《关贸总协定》第6条、第16条规定的具体化,它由11个部分32条和7个附件构成其主要条款包括:总则、禁止性补贴、可诉的补贴、不可诉的补贴、反补贴措施、机构、通知和监督、发展中国家成员、过渡性安排、争端解决和最后条款等。协议对补贴作出了明确的定义,把补贴分为禁止性的补贴、可诉的补贴、不可诉的补贴,并规定了反补贴措施的调查程序。协议规定反补贴的救济措施可采用了双轨制:第一是直接通过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得到救济;第二是通过本国反补贴措施的程序,采取征收反补贴税的办法得到救济。争端解决程序与反补贴措施可以平行引用,即在程序上可以同时进行,但救济措施只能采取一种形式。协议的宗旨是规范各成员实施补贴与反补贴措施的行为。该协议的7个附件是:附件1《出口补贴清单》,列举了12项被禁止的补贴。附件2《关于生产过程投入物消耗的准则》,是关于投入是否消耗在出口产品生产过程的反补贴调查规则。附件3《关于确定替代退税制度为出口补贴的准则》,是关于替代退税制度的反补贴调查规则。附件4是《从价补贴总额的计算》。附件5为《搜集严重侵害的信息的程序》。附件6是《根据第12条第6款进行实地调查的程序》。附件7为《第27条第2款1项的发展中国家成员》。协议规定设立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委员会,监督协议的实施。
WTO补贴与反补贴规则浅析2007年10月31日星期三1851一、反补贴的规则依据及特点规则依据主要是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和《农业协议》。《反补贴协定》给出了补贴的定义。简单地说,为了扩大出口或鼓励进口替代,由政府向特定产业或企业提供的财政资助、价格支持等等,就构成补贴。《反补贴协定》的目的并不是完全禁止任何成员方政府的补贴行为,而是禁止或不鼓励政府使用那些对其他成员方贸易造成不利影响的补贴。为此,根据补贴的不同性质,《反补贴协定》将补贴分为三种基本类型:禁止性补贴、可诉补贴和不可诉补贴。(一)禁止性补贴1出口补贴。指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以出口实绩为唯一或为其一条件而给予的补贴。
f2进口替代补贴。又称当地成分补贴,指以使用国产货物替代进口货物为唯一或为其一条件而给予的补贴。《协定》规定,WTO农业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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