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和工程实际,组织开展现状评估,并将现状评估报告提供给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
f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将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报送经认定具有资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办理安全、质量监督手续。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勘察单位向设计单位进行勘察文件交底,在施工前组织勘察、设计单位向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进行勘察、设计文件交底。勘察、设计文件交底应当重点说明勘察、设计文件中涉及工程安全质量的内容,并形成文字记录,由各方签字并盖章。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工程监测单位和质量检测单位进行第三方监测和质量检测。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包括安全质量风险评估费、工程监测费、工程周边环境调查费及现状评估费等保障工程安全质量所需的费用。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在施工招标前,应当组织专家对施工工期和造价进行论证,论证时应充分考虑工程的复杂程度及其周边环境拆除、迁移等对施工工期和造价的影响。专家论证报告作为招标文件编制的依据。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国家有关勘察设计费、监理费等管理规定,不得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或政府指导价竞标。建设单位应当科学确定勘察、设计、施工等各阶段工期,不得任意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或政府指导价竞标,或任意压缩合同约定工期导致发生安全质量事故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应当将安全措施费用单列,施工单位竞标时不得删减。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措施费用,以及费用预付、支付计划,使用要求及调整方式等条款。建设单位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将安全措施费用拨付给施工单位。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组织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向施工单位进行现场交底,并形成文字记录,由各方签字并盖章。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完工后组织不载客试运行调试,试运行调试三个月后,方可按有关规定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勘察、第三章勘察、设计单位安全质量责任第十九条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必须具有相应资质,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第二十条勘察、设计单位对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承担勘察、设计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