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以黑龙江省为例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等各项事业的快速全面发展,一些突出的问题也摆在亟需解决的层面上,合作医疗制度在经历了几十年的变革和反复后,2003年,我国政府提出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大背景环境下,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一项利国利民的非常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是小康社会和新农村建设全面实现的强有力保障是新形势下党中央、国务院为切实解决农业、农村、农民问题,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大举措,对于提高农民健康保障水平,减轻医疗负担,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具有重要作用。黑龙江省现辖13个地级行政单位,市下辖19个县级市、47个县、64个区、464个镇、480个乡、9157个村截至2007年黑龙江省人口总数。年末全省常住总人口3824万人,户籍人口3600万人,农村人口1425万人。2007年黑龙江省132个县区的农村居民已经全面进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覆盖范围,参加农民人数为1312.88万人,参合率达到92.12%。按照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会议的要求,黑龙江省委、省政府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高度重视,全面开展此项工作。
一、黑龙江省现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的基本状况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基本内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也就是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一种政府组织扶持、农民互助共济的大病统筹基金制度。明确了农民自愿参加的原则,赋予了农民知情权和监管权,提高了制度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性。由于黑龙江省各区域农业人口数多少不一,独立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风险大,参合农民受益较难。为此,黑龙江省卫生厅、财政厅要求,各地要以各市(行署)为单位,实施四统一,即“统一收缴标准,统一方案,统一管理,统一补偿”。黑龙江省规定,2007年中央财政对农业人口数超过总人口数50以上的市辖区,参合农民给予每人每年20元的资金补助。黑龙江省地方财政按省财政17元,县财政3元的标准补助每个参合农民,农民个人缴费每年不低于10元。对于中央财政不予以支持的农业人口数不超过总人口数50的市辖区,政府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和地区财政按27元和13元的标准补助参合农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突出了以大病统筹为主。以往的农村合作医疗,除少数地区外,大多将保障的重点放在门诊或小病上,即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