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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张夏和买受人詹媛起诉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确认双方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件进行了审理。审判结果: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王双江的诉讼请求。房屋买卖纠纷律师靳双权案件点评:房屋买卖纠纷律师靳双权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本案中,被告张夏与被告詹媛签订的《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居间服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也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双方签订的合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中所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因而属于有效合同。另根据《最
f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原告王双江与被告张夏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位于昌平区北街家园房屋的归属问题进行了约定,即“若房产过户至王双江名下,则该房产归王双江个人所有,张夏对该房产不享有任何产权”,而张夏在未经王双江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处分了上述房产,属于无权处分的行为;但被告詹媛在与被告张夏签订《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居间服务合同》时,有专业的房地产中介机构进行居间服务,詹媛也尽到了基本的审查注意义务,其购房行为并非恶意,同时,协议约定的价款也符合当时的市场价格,詹媛也按照约定付清了全部的购房款,现该房屋也已经登记在詹媛名下,因此詹媛对于诉争房屋的符合善意取得条件。综上,被告张夏与被告詹媛签订的《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居间服务合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中所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被告詹媛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条件,原告王双江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合同存在其它合同法中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故原告仅以被告张夏在出卖诉争房产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并要求二被告将房屋协助过户给原告的请求,于法无据,法院未予支持。因此,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本文来安居房地产律师网:httpwww132lawyercom原文链接:httpwww132lawyercomardxw20151027113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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