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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评价结论为轻微的建设项目实行备案,评价结论为一般或严重的建设项目,需要进行竣工验收。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尽可能由原编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技术机构承担。第十四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完成后,由建设单位向原审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或备案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或备案的公函(2份);(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2份);(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1份);(四)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资质证明(影印件)(1份);(五)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批复或备案通知书(复印件)(1份);(六)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批复(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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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七)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工作委托书(复印件)(1份);(八)委托申报的,应提供委托申报证明(1份)。中、高能加速器、进口放射治疗装置、γ辐照加工装置等大型辐射装置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防护技术机构出具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第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竣工验收申请后,应当组织对建设项目的审查验收。验收合格的,应当予以批复;不合格的,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第五章申报受理第十六条申报材料的一般要求:(一)申报内容应完整、清楚,不得涂改,不得缺项,同一项目的填写应当前后一致;(二)申请材料一般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三)所有申请材料原件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复印件应清晰并与原件完全一致;(四)申报材料除注明外均为原件。第十七条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或备案、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或备案的公函格式应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要求,由建设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出具;建设单位没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应作出书面说明。第十八条委托申报证明应载明委托事项、受委托单位名称和委托日期,并盖有委托单位公章。第十九条受理机构在接收申请材料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对申请事项是否需要许可、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核对,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卫生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建设单位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卫生行政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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