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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件)(1份);(六)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专家评审意见(含复核意见、专家签名)(1份);(七)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修改说明(1份);(八)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委托书(复印件)(1份);(九)委托申报的,应提供委托申报证明(1份)。第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申请资料完整性和规范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服务范围,评价报告的规范性,技术审查专家组成及审查意见处理情况等。第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对预评价报告结论为职业病危害轻微的建设项目进行备案。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备案通知书(凭证);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第八条卫生行政部门对预评价报告结论为职业病危害一般或严重的建设项目进行审核。审核同意的,应当予以批复;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第九条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修改说明应加盖评价单位公章,标明修改日期。第十条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专家评审意见应有专家组长的签字,签发日期,并附参加评审专家的名单及签名,签名应使用签字笔或钢笔。对建设项目有修改意见的,应有专家组长的复核意见。第三章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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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十一条经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确定为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的公函(2份);(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2份);(三)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卫生专篇(1份);(四)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单位的资质证明(影印件)(1份);(五)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批复(复印件)(1份);(六)委托申报的,应提供委托申报证明(1份)。中、高能加速器、进口放射治疗装置、γ辐照加工装置等大型辐射装置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防护技术机构出具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技术审查意见。第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后,可以指定机构或组织专家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进行技术审查,并根据技术审查结论进行行政审查。审查同意的,应当予以批复;不予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第四章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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