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船舶之间的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四十九条海上军事管辖区和军用船舶、设施的内部管理为军事目的进行水上水下作业的管理以及公安船舶的检验登记、人员配备、进出港签证由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依据本法另行规定。
第五十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沿海水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的港口、内水和领海以及国家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
“船舶”是指各类排水或非排水船、筏、水上飞机、潜水器和移动式平台。
“设施”是指水上水下各种固定或浮动建筑、装置和固定平台。
f“作业”是指在沿海水域调查、勘探、开采、测量、建筑、疏浚、爆破、救助、打捞、拖带、捕捞、养殖、装卸、科学试验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
第五十一条国务院主管部门依据本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第五十二务过去颁布的海上交通安会法规与本法相抵触的以本法为准。
第五十三条本法自一九八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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