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一、拆迁还房的账务与税务处理3、企业所得税的处理确认收入(或利润)的方法和顺序为:(1)按本企业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确定。(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确定。(3)按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确定。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具体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一、拆迁还房的账务与税务处理关于计税成本的确定,该房地产公司用自建商品房抵偿应付拆迁补偿款的行为,根据《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号)第四条规定,该房地产开发公司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转让非现金资产,再以与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相当的金额偿还债务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也就是说,该房地产公司“拆一还一”行为要按公允价值对所还原的商品房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同时以相同金额确认作为房地产开发计税成本的拆迁补偿费。案例分析江西省南昌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2009年度采取拆迁安置方式对某小区进行住
f宅开发建设,在安置方式上,公司采取“拆一还一,就地安置,差价核算,自行过渡”的产权调换方式对拆除被拆迁人房屋进行安置补偿。2010年6月该公司用已完工1000平方米的自建商品房偿还被拆迁人(其中等面积还原部分800平方米),同类住宅房屋建造成本2200元平方米,销售价格3500元平方米。请进行有关的税务处理分析。案例分析(一)营业税处理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就其还原面积与拆迁面积相等部分,按同类住宅房屋的成本价(即本例中的商品房建安造价)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88000元(800×2200×5)。而对超出部分则按同类商品房市场价格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35000元(200×3500×5)。案例分析(二)土地增值税的处理房地产企业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应视同销售处理,上述“拆一还一”行为,在按市场价格确认收入的同时,还应将此收入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拆一还一”等面积部分土地增值税的计税收入为2800000元(800×3500),同时,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中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也是2800000元,假如江西省规定普通住宅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2,则应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56000元(2800000元×2)。案例分析(三)企业所得税的处理该房地产公司“拆一还一”行为要按公允价值对所还原的商品房视同销售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