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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民办教育机构设置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办学方针,提高大连市民办教育机构的办学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大连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民办教育机构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它社会组织或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举办的实施中等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学校(以下简称学历教育学校)和实施非学历教育的培训机构(以下简称非学历教育机构)。第三条民办教育机构应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尊重教育教学规律;应有明确的办学方向、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满足市民多样性的教育需求,保证教育质量,培养合格人才;并依法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设置标准第四条设立小学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生均占地面积16平方米以上,田径场环形跑道应在200米以上,且具有场地自有使用权。(二)生均建筑面积7平方米以上的自有产权校舍。寄宿制的学校,应有符合规定标准的学生宿舍和食堂等。(三)100万元以上的开办资金。(四)以1:21的师生比例配备的具有专科以上学历和任职资格的教师。(五)具有满足教学需要的自然教室、计算机教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电教室和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体育设施和器材。(六)其他应具备的教育教学条件。第五条设立初级中学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生均占地面积18平方米以上,田径场环形跑道应在200米以上,且具有场地自有使用权。(二)生均建筑面积9平方米以上的自有产权校舍。寄宿制的学校,应有符合规定标准的学生宿舍和食堂等。(三)200万元以上的开办资金。
f(四)以1:16的师生比例配备的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任职资格的教师。(五)具有满足教学需要的物理化学生物实验室、计算机教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语音室、电教室、图书阅览室和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体育设施和器材。(六)其他应具备的教育教学条件。第六条设立普通高级中学、职业高级中学和其它中等职业学校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生均占地面积18平方米以上,田径场环形跑道应在200米以上,且具有场地自有使用权。(二)生均建筑面积9平方米以上的自有产权校舍。寄宿制的学校,应有符合规定标准的学生宿舍和食堂等。(三)300万元以上的开办资金。(四)以1:13的师生比例配备的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任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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