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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土地出让金。合同的违约责任追究的是如何确保土地出让金的收取、项目建设的正常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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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确保国家房地产市场调控的目标得到实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未明确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如果原出让土地使用权人或通过转让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在出让时间到期如若不主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续期有关手续的违约责任。同时,因40年后商业地价难以准确预见,如果违约成本过低,仍然会造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执行难的问题。
2土地使用权虽然到期,因为房屋所有权的存在,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存在相当难度,可操作性不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其中并未规定虽然土地使用权到期但还存在房屋产权的房子不能置换。因此,房屋所有权的存在,在房屋未完成征收之前,处罚商业用地土地使用权人违约使用过期土地在法理上有缺陷。
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征收房屋必须是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否则不能征收房屋。所以,即使土地使用权到期,只要房屋所有权还存在,不是因为公共利益的需要收回房屋所有权就无法实施,也就导致无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二)原因分析
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虽都属物权,但却为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属性质。其差异导致了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困难。
1房屋所有权年限和出让土地使用权年限两者确定所有、使用年限的依据不同
房屋所有权与房屋建筑时采用的材料及建筑结构直接相关,并无一定的年限规定,它只有安全使用寿命(或建筑设计使用年限)规定。在当代科技不断进步、建筑材料不断更新换代、维护手段不断推陈出新的情况下,建筑物的安全使用年限只会越来越长。出让土地使用权则不同,它是由国家通过法律法规条文明确规定,有具体的年限规定,其使用年限与土地的规划用途直接相关。两种权属同时存在时,其年限存在不完全一致性。
2收回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依据的法律法规不同
收回土地使用权依据的是《土地管理法》第58条的规定,即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土地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另外,还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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