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住房状况进行复审,并将复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区住房保障部门。四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及收入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
f五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住房保障部门。六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将审核结果及申请材料报市住房保障部门。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七市住房保障部门自收到区住房保障部门上报的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并向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发放《石家庄市廉租住房保障证》,与其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于下月起向其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审批结果在报纸、市住房保障部门政务网站等媒体上进行公示。如有举报申请人所申报的情况不实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区民政部门和区住房保障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委会对举报人举报的情况进行查证。第二十五条受理机关收到廉租住房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资料的次日起计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第二十六条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和民政等部门以及受理机关,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查阅房产档案、社会养老保险信息、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信息、工商企业注册登记等方式对
f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家庭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第八章廉租住房的准入第二十七条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工作,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分排队、按序配租的原则量入为出、递次配租的原则。第二十八条实物配租的范围:一正在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二正在享受社会租赁实物配租的家庭,在同年度内优先选择直接实物配租。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低收入家庭不在实物配租范围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的18周岁以下孤儿,只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不实行实物配租保障。第二十九条实物配租的方法是,依据低收入家庭住房、收入等状况评分排队实物配租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