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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增值税和消费税法律制度
增值税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增值税征收范围视同销售视同销售行为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份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2销售代销货物(但手续费缴纳营业税)销售时(指受托方,按全部销售额缴增值税)3总,分机构(非同一县市)的货物移送。4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将自产或委托加5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工的货物6作为投资7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8无偿赠送他人(其他单位或个人)备注:应税项目→需要缴税的项目。增值税应税项目→需要缴纳增值税的应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不缴纳增值税的应税项目。如将自己生产的钢材用于修建公司办公楼,但是盖的房子销售了,销售不动产缴营业税,视同销售。注意:1不管题目有没说明,零售价都是含税的。2外购的货物用于“内部消化”,不视同销售。外购的货物用于“企业之外”,视同销售。3视同销售→有销项,进项税可以抵扣。不视同销售→没有销项,进项税不能抵扣。税法是不让企业占便宜的。混合销售1一般规定:同一笔销售,征对同一个买方,同时发生增值税,营业税,并不是同时缴纳增值税、营业税,而是二税合并,根据主营业务缴增值税或者营业税,如:(1)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主营业务缴纳增值税的混合销售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并缴增值税。(2)其他单位和个人主营业务缴营业税的混合销售行为,一并缴营业税。2特殊规定:(1)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建筑业)的营业额,并根据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建筑业)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而非一并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是分别缴增值税,营业税)。(2)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其主营业务缴纳营业税。如果“销售货物并负债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一并征收增值税(不是营业税)。(3)电信单位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征收营业税,不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征收增值税。货物移送的当天货物移送的当天4和5不缴纳增值税同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视同销售。外购一般规定1销售货物(包括电力,热力,气体)2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3进口货物注意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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