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试行)
贵阳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试行)(2010年6月28日贵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0年7月1日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公布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贸市场管理,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护开办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中心城区(含云岩区、南明区、小河区、花溪区、乌当区、白云区、金阳新区城市建设用地)及其他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农贸市场的开办、经营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是指由开办者提供固定场地、设施,经营者进场进行集中和公开零售交易农副产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交易场所。第三条农贸市场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分工合作的原则。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农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经费。区、市、县人民政府和金阳新区管委会负责所辖区域内农贸市场的统一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辖区内农贸市场的管理责任单位,负责辖区内农贸市场管理的组织实施和落实。商务、工商、农业、城乡规划、城管(城市综合执法)、食品药品监督、物价、质监、住房和城乡建设、环保、公安、卫生、消防等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规划建设第四条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市商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编制市中心城区农贸市场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其他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本地区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第五条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及金阳新区管委会应当根据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制定辖区内农贸市场规划建设实施方案并经市商务部门同意后组织实施。制定农贸市场规划建设实施方案,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和农贸市场建设标准;(二)农贸市场的选址和规模应当与服务区域居住人口、服务半径相适应;(三)农贸市场配置应当方便群众生活,满足群众需求;(四)农贸市场布局应当与其他社区商业服务设施相协调,与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相适应。第六条新建居住区或旧城改造中开发商必须配套建设相应的农贸市场,并与主体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符合规划的农贸市场拆迁应当遵循“拆一建一”、“先建、后搬、再拆”的原则。
f符合规划的农贸市场不得擅自关闭、拆除或改变用途;新建、改(扩)建农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