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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4号
《贵阳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3年5月23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再勇
2013年6月13日贵阳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保障食品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f第三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和协调工作。
区市、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和协调工作。
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国土、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卫生、质量技术监督、工商、食品药品、农业、旅游、教育、商务、交通运输、公安及其交通管理、物价、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废弃物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餐厨废弃物治理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所受理的举报、投诉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投诉人。
第二章设施规划建设
第六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包含餐厨废
f弃物治理内容的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统筹安排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设施的用地、布局、规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用地或者改变其用途。
餐厨废弃物收集、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环境卫生专项规划。
第七条餐厨废弃物收集、处置设施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运输设置装置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第八条餐厨废弃物收集、处置设施工程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建设审批手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依法向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后将验收备案情况报送所在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已经建成运行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设施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其进行无害化评定达到标准后方能使用。
第九条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设施。
f第十条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设施的产权所有人和管理使用人应当加强对设施的管理、养护、维修和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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