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少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
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一)胁迫或者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的。。;
(二)非法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三)出版未经依法审定的
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一条对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收杂费的实施步骤,由第六十二条或者
规定。
依法举办的民办学校实施义务教育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
执行;民办教育促进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三条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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