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公司培训讲义
第一章劳动合同签订与履行
第一节劳动合同的签订
一、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一)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用人单位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是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组织。在《劳动合同法》中,“用人单位”的范围除此之外,还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而在国务院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则将“用人单位”的范围进一步扩大:一方面,它规定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可以作为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另一方面,它还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根据上述规定可知,作为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首先是依法成立的机构,其次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自然人不能作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例如:自然人甲承包了A企业,那么作为公司的承包人,甲是否可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承包人的一切管理与经营行为都是以企业的名义进行,而不是以承包人个人的名义进行,因此,与企业的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主体只能是A企业,而不能是承包人甲。(二)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劳动者什么样的个人才可以作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在法律上无直接规定。但是,结合民法基本理论可知,劳动者的主体资格是劳动法规定的公民成为劳动者应当具备的条件。它包括公民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两个方面。见习期能否签订劳动合同呢?案例:张某是某外国语大学2008届在读的硕士研究生,因熟悉多国语言而被某出国留
f学中介机构看中,在张某没有毕业时就让其作了该公司的留学顾问。该中介机构与张某约定了一年的见习期,自2008年2月至2009年2月止。2008年7月张某顺利的拿到了硕士研究生的毕业证书,要求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以张某的见习期未满而拒绝。张某遭到拒绝后,工作积极性下降,甚至在工作中出现了严重的失误,公司因此决定于张某解除劳动关系。张某要求公司支付从入职到离职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公司对张某的此要求感到困惑。针对此案例,张某在校期间,因张某不是劳动法中规定的合法的劳动主体,因此,双方形成的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公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