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之债:债的主体一方为多数人,多数人一方的各个当事人之间存有连带
关系的债(作为一方主体的数个当事人中的任何人都有权要求对方履行全部债务或都负有向对方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的多数人之债。)十五、债的履行原则
十六、1、适当履行原则;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由
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债务的履行原则
2、协作履行原则;
当事人不仅应当适当履行自己的债务,而且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在必要的限度内,协助对方当事人履行债务的履行原则
3、经济合理原则;
要求履行债务时,讲求经济效益
4、情事变更原则;
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事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者动摇,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而允许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原则十七、情事变更原则(全面掌握)
f十八、1、概念:
十九、是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事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者动摇,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的效力则显失公平,因而允许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原则。(是对“有约必守”原则的反调)
二十、2、适用条件:二十一、(1)、情事发生变更。二十二、(2)、发生在合同成立后,履行完毕前。二十三、(3)、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当事人。二十四、(4)、超越正常的交易风险。二十五、(5)、维持合同显失公平。(比较债务人的履行利益与履行成本,后者过分
大于前者。)
二十六、3、效果:二十七、(1)、“再交涉义务”二十八、(2)、变更合同二十九、(3)、解除合同
三十、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费用如何确定
三十一、1、履行地点: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
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三十二、2、履行期限: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
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三十三、3、履行费用:双方当事人可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
f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
负担。三十四、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概念三十五、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
权时,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之权的权利。三十六、债权人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