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
的
权
能
(四
种)
即债权人依其债权得为的行为,包括:
1给付请求权(债权的请求力)
债权人的利益实现通过债务人实现给付的行为方能达到
2给付受领权(债权的保持力)
债务人履行其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予以接受,并永久保持因债务人的履行所得的利益
3债权保护请求权(债权的可强制执行力)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依据该项全能请求国家机关予以保护
4处分权(债权的处分力)
债权人可以抵销、免除、让与债权等
债权具备上述4点权能就是效力齐备的债权,也叫完全债权。如果欠缺某
项效力,则债权为不完全债权。债权不得欠缺保持力,否则便不是债权。二、债务的分类债务包括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
1、给付义务:实施特定行为,以使债权人利益实现的义务。
给付义务又包括主给付义务与从给付义务。
1)主给付义务:债所固有、必备,并用以决定债的类型的基本义务。2)从给付义务:指不具有独立的意义,仅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功能的义
务。(如提供货物的必要证书、说明书等。)
f2、附随义务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债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而产生的义
务。根本区别:在义务人不履行义务的情况下,权利人是否可以以诉讼方式请求义务人履
行。给付义务:可以诉讼要求对方履行。附随义务:不可以,只能要求对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债的客体概念四、债的客体指债权人的权利和债务人的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是当事人基于其所负
债务而应为的行为。五、合同法关于合同的界定
1《合同法》第2条第1款将合同界定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
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第2款将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排除在外。
六、种类之债特定的方法第一种重要七、特定的方法:
1债务人交付其物之必要行为的完成:1赴偿之债:送达+提示交付。2往取之债:分离+受领通知。3代送之债:交承运人。
2基于当事人的约定,经当事人或者第三人的指定。
八、选择之债的概念九、指债的客体或者其构成因素为两项以上,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一进行履行的债
f十、选择之债特定中选择权的归属
十一、选择权的归属:在意定选择之债中,通常由双方约定;在法定选择之债中,通常法律有明确规定。既无法定又无约定时,选择权应归债务人。
十二、按份之债、连带之债的概念
十三、1、按份之债:主体一方的数个当事人之间,各自依照确定的份额享受权利或承
担义务的多数人之债。
十四、2、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