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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得以实施。一个国家即使实体法律再健全,没有严格的程序予以保障的等于零。首先从理论角度来看,引入行政程序化解社会矛盾,使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免受侵犯。同时,也保障了行政管理目标的实现。将行政主体纳入相对人监督的范围内,以防止行政专权和武断,最大限度的限制了行政主体公权力的滥用,在公权利与私权利之间找到了一个最佳平衡点。其次,从经济学角度看,生产者的目标就是试图节省交易费用,以最低的成本换取最大的利润。同样,在行政法领域仍然存在着成本问题,即行政效率,表面上看,行政听证程序的设置非但没有减少成本,反而增加了行政机关的负担,然而事实并非如此,“程序是协商而定的,而非通过服从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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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的”,一项行政决定对一部分人利益的剥夺,必须得到相对人的理解和认可,使相对人在程序完成之后,能够情愿地服从决定。行政听证程序在重大案件调查承办人员和相对人的参加下,由行政机关对其决定的依据进行举证、当事人质证。通过双方举证责任的合理分担和当事人对其意见的陈述、申辩,进一步核实证据,查清事实。当相对人认识到自己确实违反了相关行政法律规定时,便可能放弃行政复议或诉讼,这并非意味着对相对人权利的限制,而是在保留了当事人原有的行政救济权利的同时,大大提高了行政效率。同时,通过听证程序进一步查清事实,对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事前救济,将相对人权益的保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也尽可能地避免了因违法行政导致国家赔偿造成的不必要的成本增加,也就是通过提前支付较少的交易成本,置换更大的因违法行政而耗费的交易成本,有效地推动行政管理目标的实现,有助于行政预期的增值。再次,从行政法律体系的角度看,行政听证程序是行政程序制度中必不可少的一环,行政听证程序的缺漏必将导致整个行政法律体系的重大破坏,也为群体性矛盾的发生埋下隐患。第
四,从依法治国的角度看,依法行政是核心,如果抽去依法行政的内容,依法治国就会变得空洞和残缺。听证是程序民主化的产物,在没有设立行政听证程序之前,大部分行政处罚决定都是在行政机关调查之后直接做出的,加之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原有的局限性,很容易导致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暗箱操作,腐败得以滋生。通过行政听证程序,行政过程的公开性,透明度得以增加。在有效地保障相对人权益的同时,政府的声誉也得到提高,为削除腐败各类社会矛盾的形成打下了基础。在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架构起一个双方能沟通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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