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委托审查机构承接施工图审查业务的,应当签订合同。建设单位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合同报送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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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四章审查程序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向审查机构提交完整的施工图和相关材料。第二十条对于技术较复杂的工程项目,在满足施工图审查条件的前提下,建设单位可以按需求合理分段进行送审。审查机构按照要求出具相关施工图审查成果。第二十一条施工图审查原则上不超过下列时限:
(一)大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为15个工作日,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为10个工作日;(二)工程勘察文件,甲级工程勘察项目为7个工作日,乙级及以下工程勘察项目为5个工作日。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企业补正材料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时限内。第二十二条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含作业现场核
查),审查中发现问题需要建设单位或者勘察设计企业进行补充、修改的,应当书面反馈建设单位或者勘察设计企业。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企业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答复或者改正。补正材料一次性送审查机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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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二十三条出具审查意见:
审查机构完成施工图审查,应当根据下列情况
(一)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并将经审查机构盖章的全套施工图交还建设单位。同时,审查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情况报主管部门备案。审查合格书应当有各专业的审查人员签字,经法定代表人签发,并加盖审查机构公章;全套施工图的每页图纸上应当加盖审查专用章;(二)审查不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将施工图退还建设单位并书面说明不合格原因。同时,应当将审查中发现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报主管部门。第二十四条经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退还建设单位后,建设
单位应当要求原勘察设计企业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重新审查。第二十五条施工图。确需修改且修改内容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将已作变更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审查:(一)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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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二)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三)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设计变更。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审查机构要求,配合工程勘
察现场核查工作;工程勘察企业派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