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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暂行办法
2011年09月22日17时29分49相关资料主题分类商贸服务“服务业”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暂行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32号《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三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10月8日起施行。
市长许勤二○一一年九月五日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创新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合作区)管理体制机制,规范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前海管理局)运作,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f第二条前海管理局是依照《条例》设立的前海合作区法定管理机构,根据《条例》和本办法有关规定履行相应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第三条前海管理局在市政府领导下,秉承勤勉、规范、高效、廉洁、诚信的理念,坚持创新、市场化、与国际接轨的基本原则,统筹规划,整体推进,加快推进前海合作区的开发开放,逐步把前海合作区建设成为粤港现代服务业创新合作示范区、全国现代服务业重要基地和具有强大辐射能力的生产性服务业中心。第四条前海管理局应积极探索职责明晰、决策科学、运作高效的体制机制,提高管理效能,提供优质服务,逐步营造有利于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良好环境。第五条市政府相关部门和辖区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支持、配合前海管理局工作,加快推进前海合作区开发建设。
第二章职责第六条前海管理局依法负责前海合作区的开发建设、运营管理、招商引资、制度创新、综合协调等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制订前海合作区发展战略、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二)组织制订前海合作区的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准入条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三)组织制定和实施在前海合作区内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有关规则和指引;(四)组织拟订本市法规、规章在前海合作区的特别适用规定,并提请市政府按法定程序决定;(五)负责本办法规定的前海合作区规划管理工作;(六)负责本办法规定的前海合作区土地管理和土地储备工作;(七)负责前海合作区土地开发及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八)承担前海合作
区开发建设投融资任务,参与重大项目战略投资;(九)负责前海合作区内除金融类产业项目以外投资项目(含固定资产投资项目)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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